"POS"机上窃取他人信息 伪造信用卡取现消费11万多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南宁9月6日电(通讯员 何家银)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西南宁市一名居民,为了实现发财梦想,铤而走险,居然通过其在广西横县多个商家安装的“POS”机窃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并伪造他人信用卡进行刷卡取现或消费,东窗事发,人财两空。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信息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杰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白某等8人共计50512.6元;随案移送被告人邓某杰犯罪时所使用的银行卡20张予以没收。

  被告人邓某杰是南宁市一名居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5月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挽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邓某杰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在横县多个商家安装的“POS”机窃取被害人白某、蒙某、李某、黎某、周某等人的信用卡信息并伪造他人信用卡,后使用伪造的信息卡进行取现或消费。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邓某杰通过上述方法伪造被害人白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在中石油防城港东兴市一加油站刷卡消费19400元。

  觉得钱来得太容易了,被告人邓某杰一发不可收拾,疯狂作案,2016年2月6日-4月17日,邓某杰又以同样的方法取现或消费共计***12.6元。

  除了在“POS”机上窃取信息外,被告人邓某杰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薛某、谭某、梁某、陈某、叶某、蒙某的信息卡信息并伪造薛某、谭某、梁某、陈某的信息卡及以冬磊的名义伪造叶某、蒙某的信息卡。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4月27日,邓某杰使用上述伪造的信息卡进行4次取现、消费或者转账,从被害人薛某、谭某、梁某、陈某的信息卡中取现或者消费涉案金额为88954.41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杰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此外,案发后,邓某杰赔偿了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500元,并取得梁某的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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