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4名村官跟着前村支书受贿均获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跟着前村支书受贿 白庙村原4名村官获刑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继原村党支部书记受贿获刑后,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原“两委”成员4人也因受贿罪获刑。新京报记者今天获悉,“两委”成员被认定受贿案中的从犯,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到判一缓一不等的刑期。终审判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3月,被告人王超、张学成、张国海、张金仓利用担任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在某公司负责人付某与白庙村村委会洽谈土地合作开发的过程中,与时任白庙村党支部书记的张金生(已判刑,本报此前曾报道)共同促成该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白庙村开发合同,并共同收受付某现金200万。其中被告人王超、张学成、张国海各实得45万元,被告人张金仓实得20万;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张学成、王超、张金仓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次日,张国海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张学成、张国海分别自愿退缴违法所得45万,张金仓退缴20万元。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作为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张金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故法院判决王超有期徒刑3年;张学成、张国海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张金仓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后王超不服上诉,其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经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原判认定罪名正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超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为相对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对人给予的钱款的事实。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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