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出台容错机制保护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3日 作者:张某某 

  近日,平谷区纪委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这也是近年来平谷区不断探索党员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工作的又一创新举措。

  “在执纪监督工作过程中,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处理好惩处与保护的关系。既要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要旗帜鲜明地给敢干事的干部撑腰壮胆,形成正确的社会导向。”平谷区委书记王成国在区纪委区监委调研时说道。

  《通知》明确,各级党组织要科学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辩证关系,把从严管理干部与信任保护干部有机结合,激发和保护党员干部攻坚克难、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明确容错条件,发现干部存在问题但行为符合中央政策和上级决策精神且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经相关认定程序后可以进行容错,对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失误、涉嫌犯罪等情形不予容错。严格认定程序,由所在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纪检、组织部门提出容错申请,纪检、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将容错纠错机制作为推动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为敢于担当者担当。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处理干部时,要在严格执纪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容错纠错机制,对符合有关条件的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正确对待被容错纠错的干部,对不予责任追究的干部,保留当年考核奖励、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资格,防止求全责备。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营造容错纠错的氛围。

  《通知》规定,对于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应立足于抓早抓小,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对出现错误却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要从严审查处理。对不胜任现职的干部采取召回等措施进行培训,仍不胜任的,按照规定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所在党组织要及时与本人谈心谈话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负面影响;对造谣生事、诬告陷害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查实后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在干部因勇于担当出现工作压力大、遭遇重大挫折等情况时,党组织应及时做好心理疏导,为干部减压减负。(文/孙跃 责任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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