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突然滑行 致其死亡谁之责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2016年10月24日,车主马某某所雇驾驶员白某驾驶一辆半挂车前往榆阳区二墩煤矿装煤时,发现车辆存在漏气现象,故白某行驶至王则湾锦榆停车场后下车检查,期间车辆突然滑行将其碾压当场死亡。被告马某某系这辆出事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过一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未向交警部门报案,故没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白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滑行致人死亡是否以道路交通事故论?驾驶员白某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人”?
   榆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故本案中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车辆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事故发生之前白某是司机,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白某在驾驶室外,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操控即失去了驾驶员的身份,所以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为白某被碾压时,即在这一时间节点上,白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白某适用交强险对第三者的赔偿。故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当由被告马某某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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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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