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可以随便砍? 公诉人当庭告诉你“当然不”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荆门11月3日电(通讯员 张玉蓉 王怡)“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王岭林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近日,由湖北省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11月,时任王岭林场场长的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人员砍伐11林班26小班省级公益林,共计采伐杉树林木近900株,折合林木蓄积达13立方米;砍伐5cm以下的杉木(幼树)近千株。

  2014年,为推进太子山国家森林公园改造建设项目的实施,即将王岭林场8林班9小班湿地松林内的部分湿地松林木砍伐,栽种具有观赏价值的植物,被告人高某某再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砍伐8林班9小班湿地松林,共计采伐湿地松林木材积约62立方米,折合林木蓄积近百立方米。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却提出了“按照相关规定,砍伐国家一级公益林无法办证,故可以砍伐”的无罪辩护意见。针对这一辩护意见,公诉人通过庭审举证,重点举证证明该被砍伐林木为国家公益林,且被告人单位及被告人在砍伐中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即自行组织砍伐。在答辩环节,公诉人重点就公益林不能随意砍伐进行答辩。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因该案中园林改造项目情节,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前,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评审。该案中被告人单位和被告人未办理合法手续,而对公益林组织砍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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