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自行承担损失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3日 作者:张某某 


    为更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制办24日发布了由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中央、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等处理非法集资的权责、分工,明确提出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失,省级政府负责本省“处非”工作。

    今年5月初,第三方数据平台融360曾发布防范非法集资调查,调查显示9成受访者对诈骗套路缺乏认知,7成受访者认为非法集资维权程序复杂,超过6成受访者表示不知道向哪个部门反映。此次《条例》出台,将有利改变这一现状。

    损失自担有利于遏制非法集资

    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最突出的亮点之一便是参与人“风险自担”。《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非法集资一般涉及三类主体,第一是非法集资的发起人,第二是非法集资的协助人,第三是非法集资的参与人。“由于在前期大家都是利益共同体,所以很少有人举报,尽管鼓励大家举报,各地政府都制定了举报奖励办法,但是举报的不多。”杨家才表示。

    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明确参与非法集资人自行承担损失是从根本上减少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措施。“过去不少投资人被非法集资的高收益吸引,投资时不考虑风险,一出现风险就找政府‘埋单’。这种现象并不健康,只会使得非法集资不断进入一个循环怪圈。”

    方颂认为,如果不打破非法集资损失赔偿的政府“包干”,非法集资的势头永远得不到根本的遏制。只有明确非法集资各个参与方的责任风险,才能减少大众的参与度,削弱滋生非法集资的土壤。

    《条例》还指出,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赋予地方金融部门执法权

    为了更有效监管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各个政府部门日常监测、防范、清理等一系列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从***、省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的“三级”管理责任。《条例》指出,***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地市政府“处非”部门履行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职责。

    方颂认为,此次《条例》最大的突破之处在于从法律层面给予了地方金融办行政执法权。“警告、罚款都属于行政处罚,给予地方监管部门行政权,这是非常大的突破,可以让地方部门‘打小打早’,有了法律的授权,地方金融部门才能真正地将非常集资工作管好”。

    过去,不少非法集资案件要等到风险暴露后才有办法介入处理。方颂说,“我们曾经咨询过相关部门能否把涉嫌违法的平台网站关掉,但得到的回复是需要金融管理部门出具处罚通知书。

    南方日报记者 黄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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