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中秋期间,东莞客运企业擅自提高票价最高罚款50万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2017年国庆节、中秋节即将到来,为维护节假日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市场价格秩序,东莞市发改局向市内各汽车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发出了加强票价自律的提醒告诫书,要求道路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指导价外另行加价,对擅自提高票价或在标价外加收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处以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告诫书中,市发改局要求市内各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公示长途运输票价,并公示相关优惠票价和退票手续收费标准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汽车客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市物价局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营运车辆须在车厢内显眼位置公示《客运票价表》(数量不少于2 张)、车牌号码及当班司乘人员姓名、工号等,严禁使用窗帘或其他物体遮挡《客运票价表》。

市发改局还要求各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和自立项目收费。道路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指导价外另行加价,燃油附加费的启动和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有汽车客运站或汽车客运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市发改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据介绍,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提高票价或在标价外加收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记者】郭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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