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名买车 法院:没有证据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大洋网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原告称自己借用了被告的名义买车,并且支付了首付款及相关还款,但对方却将车占为己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达成借名购车的协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求。

男子黄某与女子陈某是朋友关系,黄某诉称,买车时资金不够,需要贷款,但是他不符合按揭条件,而陈某是本地人,可以按揭购车,所以他借用了陈某的名义买了一辆小轿车,将车挂名登记在陈某名下,支付了该车的购车首期款及相关还款。

2014年11月,他拿到车并使用,但在2016年2月,陈某伙同几名案外人将小轿车抢走。黄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车子的所有权归黄某所有并让陈某归还车子。

陈某辩称,小轿车是她与车行订立买卖合同买的,也是她与金融公司订立汽车按揭贷款合同的,她已经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且车辆权属登记证上登记的也是她的名字,车辆每年的保险费都由她缴纳,因此小车的所有权是她的,她取回自己的车属情理之中。

法院审理查明,买车及按揭的相关票据显示,所有的收款通知单上付款人一栏填的均是陈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署名也都是陈某。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轿车由4S店交付给陈某,并登记在陈某名下,黄某虽然提供了车辆贷款月供的凭证及有销售人员证明其参与了买车的过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之间达成借名购车的协议,遂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报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冷静、刘伟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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