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飞车抢夺30万 潜逃七年后归案获刑10年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赣州11月6日电(通讯员 何龙)作案后能够自觉投案,也算是减轻处罚的一种方法。然而,一男子在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开展潜逃。如今抓获归案,仍需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担责,依法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2010年7月底,被告人胡某与好友刘某、胡某某经事先商量好后,从广州坐车到赣州寻找抢夺财物的目标。7月31日,胡某等三人来到了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泰康东路东山桥头旁一二手摩托车店,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随后返回赣州。

  同年8月7日,三人来到南康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于8月9日再次来到南康区,这次,他们窜至南康区泰康中路宝马酒店旁的中国银行营业厅内寻找作案目标,刘某、胡某某驾驶买来的摩托车在马路对面等候。12时许,胡某见被害人刘某某从中国银行贵宾室取钱出来准备开车离去,即打电话告知刘某、胡某某抢夺刘某某所取的现金。

  接到电话后,刘某和胡某某便驾驶摩托车尾随刘某某至南康区市政广场,在刘某某下车准备到银行存钱时,刘某迅速驾车靠近刘某某,由坐在后座的胡某某抢夺刘某某手中装有现金30万元的蓝色布袋。

  案后,刘某将作案用的二轮摩托车丢弃在南康区蓉江街道某一电脑经销点门口,之后胡某与刘某、胡某某分别乘车至赣州市大余县会合,后一起窜至广东省南雄市,并将抢获的30万元平分,每人分得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于2011年12月7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胡某潜逃在外,直至2017年3月6日被抓获归案。

  该案被移送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后,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案发后能自觉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经法院依法审判后,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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