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学生扫雪时被同学“破相” 学校担责30%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讯 (记者李雯实习生吾兰·努尔兰别克通讯员徐雪莉)“啊,我的脸!”正当同学们热火朝天地扫雪时,12岁的周轩捂着脸发出叫声。原来,同学刘闹在扔雪时,不慎将铁锹甩到了周轩左侧面颊,致挫裂伤。12月2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学校方面也要为这场事故担责。

2016年3月3日,周轩和刘闹当时还都是米东区一小学六年级同一班级的学生,都12岁。班主任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学生利用课间时间清理积雪。

在扫雪期间,部分同学互掷雪球玩闹。刘闹朝同学扔雪球时,不慎将手中的铁锹甩向距离较近的周轩,造成他脸部受伤,学校立即将周轩送到医院就诊。

经过治疗,周轩伤口长好了,但脸上留下了一道明显的疤痕。为了孩子的今后考虑,周轩的妈妈赵慧带着儿子去了做面部疤痕修复。

事情发生后,刘闹的家长给赵慧3000元作为赔偿,并表示:“刘闹也是不小心,这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我们愿意承担20%-30%的责任,其他的你找学校吧。”

学校负责人认为,学校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每学期都制定有室外教育活动方案,开学第一天班级就上了安全课,学校尽到了合理的教学职责,也不是实际的侵权人。”

儿子被“破了相”,赵慧越想越气,今年3月20日,作为周轩的法定代理人,她将刘闹及其家长、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14733元、误工费507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损害事件发生于校园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周轩面部损伤的直接原因是刘闹在劳动过程中使用铁锹不当所致;间接原因是尚在接受小学教育的低龄未成年学生在对使用与成人相同的铁锹的安全事项、安全注意问题上,因学生体力和心智所限,尚缺乏完全把控能力。

“虽然学校已在开学时为学生开设了例行安全教育课堂,但在具体劳动实践中,对于人群密集场所避免危及他人安全健康的危险行为的发生,有现场继续提醒和监督未成年学生注意的必要。”主审法官解释,学校作为该集体劳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完全的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特殊侵权责任。

根据刘闹和学校对于周轩损伤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刘闹一方承担70%的责任,学校一方承担30%的责任。近日,法院判决两方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向周轩赔偿医疗费14733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8033元,驳回赵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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