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下月起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晨报讯(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成岗)今年2月及7月, 人社部发布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以及36种药品纳入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8月初,省人社厅下发通知,2017年9月1日起,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同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36种谈判药品纳入2017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范围。

通知规定,除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品种外,我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前,《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乙类药品(含复合药)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将继续使用。各地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

新增的36种谈判药品,通知要求按国家的文件规定执行,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各设区市统一确定并报省厅备案。各地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不得扩大或调整。

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加强对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要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等。鼓励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对在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谈判药品加强对药店协议管理。

据悉,本次新增药品将发布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药品目录品种维护申报平台”,由省统一对申报品种进行审核和药品信息维护,健全药品目录数据库,并于8月底之前下发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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