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留遗产 儿子女儿一样享继承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星报讯 昨日,合肥市庐阳法院发布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据该院民一庭副庭长胡玲介绍,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目前主要还是集中在家事类纠纷案件,特别是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等类型案件。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该院审结家事类案件690件,其中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520件,同比上升21.5%。

案例一 陈女士通过网络咨询安徽某整形外科医院的客服人员了解到去除嘴角纹美容事宜,并于2017年1月在该整形医院进行相关治疗。手术当日,陈女士面部出现红疹、淤青、肿胀、张口受限等不良反应,后期又相继出现局部凹陷、脸型改变、疼痛、发痒等症状,且一直持续未见明显好转。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陈女士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安徽某整形外科医院一次性赔偿陈女士一万元。

案例二 李先生与周女士是一对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一子,因多种矛盾双方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对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孩子的抚养权始终僵持不下。李先生与周女士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两人的工资收入相当,抚养子女意愿强烈。

承办法官考虑李先生目前已有一个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需要抚养,而周女士除婚生子之外无需对其他子女进行抚养,且周女士年龄偏大,再次生育几率小,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关心照顾子女的角度出发,周女士更有利于抚养婚生子。法院遂判决李先生与周女士离婚,婚生子由周女士抚养。

案例三:小俊、小丽(均系化名)是兄妹关系。2017年4月,母亲去世后,小俊将母亲留存的银行存折及身份证等私自占有,小丽对此提出异议,要求在亲戚见证下协商处理母亲留下的遗产。小俊以自己是家中唯一的儿子为由拒绝分配遗产,小丽一纸诉状将兄长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向小俊宣传讲解《继承法》,告知其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小俊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最终,小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小丽就遗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小俊继承遗产11万元,小丽继承遗产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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