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未及时刹车女子称“我矮看不到”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华龙网12月5日15时52分讯 12月4日下午14时10分许,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石马河大队民警在盘溪十字路口附近巡逻时,一辆白色小轿车在民警跟前“吱溜”闯过了红灯,最终停在了斑马线上。


  民警立即上前,要求其靠边停车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问其为何在红灯亮起没有及时停车时,驾驶员解释说:由于前面有一辆大货车遮挡,她没能看到信号灯,待已经驶过停止线后才发现红灯亮起,所以她立刻就将车停了下来。民警劝说其跟车距离不能过近,要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经过信号灯路口时如果前方有大货车最好能“刹一脚”,待看清信号灯之后再决定行驶与否。

  谁知驾驶员对民警的忠告显得不以为然,振振有词的反驳到:“我之所以没看到信号灯不是跟车过近,是因为我太矮了,矮才会被前面的大货车挡住嘛。”这位驾驶员坚称自己没有闯红灯:“虽然驶过了停止线,但我最后还是停住了。”

  民警认真的表示,无论理由如何,既然违法行为已经发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该驾驶员将面临200元,记2分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红灯亮起后,车辆只要越线就视为违法行为产生。不过,越线后停着不动和继续向前行驶,属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是不一样的。前者属于“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也就是“越线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处以200元、记2分的处罚;后者属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直行道转弯、转弯道直行”等行为均适用此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处以200元、记6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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