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高度关注南京猥亵女童案 正了解核实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南京南站被猥亵女童何去何从专家:父母若明知放纵 构成可撤销监护权严重情节

  日前,南京南站女童被猥亵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发布消息,确认“摸胸男”段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已被刑事拘留。而受害女童是段某某父母的养女。段某某的父母目前也正被调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案或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问题。已有网友表示:“对于这个养女,国家得想个办法,要不然在那个家庭里会受到不好的对待。”《法制日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高度关注此案,正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核实。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性侵害属于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形,可构成撤销监护权的考虑要素。

  根据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申请人有7类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佟丽华认为,这7类情形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不履行监护权,屡教不改;二是情节极其恶劣。“父母对孩子性侵,这就是情节恶劣;如果父母明知成年子女对未成年子女猥亵性侵,没有采取任何帮扶措施,也属于严重情节。”

  由于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去,对于此案中养父母是否会被剥夺监护权尚难判断。但是,如果父母存在上述情形,尤其是如果对成年子女放纵,或者对养女有施压,那么显然,“这将构成可以考虑撤销养父母监护权的重要因素。”

  对于已经在这个家庭成长多年的女孩,如果上述分析情况一一被不幸证实,最终是否离开对她才好?佟丽华表示,相关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撤销是最后的却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这是一个危险的家庭,必须给她一个相对健康安全的环境。”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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