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IPO实控人等不得为“三类股东”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央视网消息:1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的问题表示,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另外,证监会还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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