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信息公开成“必选项”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近日,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为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暂行规定》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

当前,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面临的现实情况已发生变化。据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集中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继出台,此后有关部门围绕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政府采购等事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国有金融企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已基本建立。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经营行为日益规范。此外,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企业需求的多元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暂行规定》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强调除涉密内容之外,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采购项目信息。同时,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国有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根据《暂行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等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其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全流程信息。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人、中标内容及价格等基本要素。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应在同一渠道公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候选供应商、中选供应商、合同确定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基本要素。

“《暂行规定》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强调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和加强风险管控,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在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要求加强企业组织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暂行规定》明确,集中采购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事先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在组织管理方面,《暂行规定》明确,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内部管理决策机构的定位,并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工作。

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平衡好“防风险”和“促发展”的关系,做好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政策发布与解读工作,推动国有金融企业认真执行规定,确保政策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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