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生态环境应赔尽赔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17日,新华社播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试点。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
   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赔偿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将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赔偿协议落地。方案也明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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