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起宁波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12月28日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宁波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参保缴费。这项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宁波失业保险政策将迈入城乡一体化时代。今后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同时,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停止发放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有关促进再就业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本市户籍的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非本市户籍的到居住证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城乡政策统一后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时间折算或累计后不满1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可以保留缴费时间。

  农民合同制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累计计算,相关失业保险费用不需转移。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省内转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享受待遇所需费用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转移资金为剩余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含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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