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昨起实施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昨日起实施。日前,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有关情况。

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59条,与原《条例》相比,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急救援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条例》明确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细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强调权责对等,加强了对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要求,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履职提出明确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执法程序。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检查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措施,并强化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六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义务,并规定了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损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四种行为。结合云南实际,《条例》还明确和强化了高危行业、旅游景区(点)及物业服务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责任追究,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将视情况处以1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面临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会上,省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将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持之以恒地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和检查,凡不遵守、不落实《条例》规定者,必将受到从严从重处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贾献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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