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欺凌有明确界定!“主观故意”是关键 欺凌事件处置以学校为主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央视网消息:为建立健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欺凌行为发生,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27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李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我们的界定就是看是不是主观故意,如果不是主观故意不小心磕了碰了就不算欺凌。”

  方案规定,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有必要的,要启动复查。涉法涉诉案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强化教育惩戒作用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


  《方案》提出,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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