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牙未成治疗费却不退?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大洋网讯  预付款在未消费的情况下,往往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回,否则商家则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如果预付款是在医院预付的治疗费,没有治疗能否退款呢?日前,有消费者在光华口腔医院预付1500多元治疗费后,因不想拔牙进而没有进行正畸治疗,想退款却遭医院拒绝,医院票据上的治疗费在医生口中却成了不能退款的“方案费”。

易女士在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以下称“光华口腔医院”)正畸科挂号就诊,在医生做出诊断结果前,预先缴纳了诊查费(包含检查费、X光费)和治疗费(包含正畸费、临床镶牙费)。在做完相关检查后,医生建议拔正常牙四颗。因家属不同意,易女士放弃接受正畸治疗,并致电医生询问能否退还治疗费中的正畸费1574元,对方表示该项费用为“方案费”,不能退还。然而,易女士却认为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上面清楚显示正畸费是治疗费,且她并未接受正畸治疗,对方不予退费并不合理,于是投诉至广东省消委会,要求退还正畸费1574元。

省消委会接诉后随即致电光华口腔医院,要求其联系消费者协商,但对方始终无任何反馈。省消委会发出投诉催办函,医院方仍无回应。最终,因涉事医院拒不配合,省消委会建议消费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权。

省消委会认为:易女士在医生做出诊断结果前预先支付的是诊查费和治疗费,其中正畸费1574元,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上也清楚显示正畸费是治疗费,而整个诊断过程中医生均没有方案费的相关说明,而是在易女士提出退费要求后,才提出有关说法。因此,易女士所支付的正畸费应属于治疗费,且属于预付款性质。省消委会还认为,易女士和医院就牙齿的正畸治疗已达成一致意见,对应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易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院可以要求易女士赔偿因其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提供其所遭受损失的证明,鉴于医院迄今未能提供其遭受损失的证明,易女士的退款要求合理合法。

(广报记者李大林、通讯员粤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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