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户在未取得房本时一房多卖 诈骗多人49万后失联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钦州8月7日电(通讯员 李亮)为填补承揽工程造成的亏损,丁某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9万元。近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责令退还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家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的丁某系钦州市某街道延长项目的搬迁户,其在钦州市某安置小区拥有两套安置房及一间安置房配套的临街商铺,商铺性质属集体共有,不划分个人单独所有。2011年至2013年间,丁某在未取得安置房和商铺的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先后将房及商铺以不同的价格重复出售给不同的买者,分别前期收取吕某13万元、方某10万元、宁某14万元、梁某12万元。随后丁某便更换手机号码和住处,无法联系,并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至案发时也没有退还各被害人的购房款项,致使被害人宁某、梁某在无房居住且无法找到丁某的情况下自行破锁分别入住该两套安置房。

  办案检察官表示,丁某在无房屋权属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在收受被害人购房预付款后又进行逃匿,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其提出了宁某、梁某已实际住进安置房的辩解意见,办案检察官认为,丁某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骗取被害人的购房款,被害人在查找不到丁某的情况下自行破锁住进安置房内的行为不影响丁某合同诈骗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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