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鼓励单位为职工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照管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新华社南宁9月26日电(记者黄浩铭)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明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本单位职工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

  在学校保护方面,《办法》要求学校应当制定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公布学生救助或者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和负责人。学校应当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

  针对广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情况,《办法》规定父母应当在外出务工前将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并经常保持联系。父母外出务工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此外,《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和医疗保障纳入发展规划,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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