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委员追问“弃耕抛荒与休耕如何界定”?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日(11月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时,部分委员追问“弃耕抛荒与休耕如何界定”?

  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提出,在我国,为了保证土地可持续利用,现在正在大力提倡和促进休耕方式,以保留耕地的肥力,有的休耕方式也达三年以上,希望对弃耕和休耕这两者有明确的概念定义,以免在实践应用中产生纠纷。

  周天鸿还表示,草案未涉及到第三方弃耕这个问题,“经营权可以流转后,入股后的经济单位、金融机构等等都可以成为第三方,能不能允许他们弃耕抛荒?从目前条款看,具有经营权的第三方可以理解为他们能够弃耕抛荒,因为这里没有注明。这一条是从土地管理法第37条来的,当年他们没有考虑到会有第三方出现的这种新情况,希望也慎重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建明也表示,草案应增加“属于承包地轮作休耕的不计入弃耕抛荒”的内容。“一些条款按照原来的思路注重承包地的使用率,而忽略了对承包期间的休养生息的问题。”

  此外,对于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个问题,草案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就此提出,“目前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规则在我国依然是一个法律空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自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规定,而这一身份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也与很多社会矛盾休戚相关。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民工进城务工、创业过程中,很多人土地承包权益受损,产生了很多矛盾。因此,本次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应该回避这一热点、难点问题”。

编辑:吴娇颖 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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