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惯犯出狱后再犯 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仍被捕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2017年8月,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两此盗窃作案,但每次的盗窃数额均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按照惯例,检察官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办案检察官察微析疑,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强证据,最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做到了不枉不纵。

犯罪嫌疑人李某有两宗盗窃事实,一次是在一单位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价值750元,另一次是在一酒店门口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1500元。依据我国目前关于盗窃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李某的盗窃数额单次未达到2000元的标准,不能构成犯罪,办案人直观感觉应当监督公安撤案处理。该案本应就此终结,犯罪嫌疑人就会被依法释放,但是,一个细节的发现,直接改变了这个案子的命运。

检察官阅卷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案发前吸食毒品,并有多次被强制戒毒的记录。基于多年办案的敏感以及责任感,办案人认为吸毒人员一般都会为吸食毒品不择手段去获取钱财吸毒。于是尽快联系了侦查人员,要求查明李某是否有前科。

经过查询,第一次侦查人员电话告知信息量很大,多是吸毒记录,言语中透露出懈怠的心情。经过充分沟通引导,检察官建议将排查重点放在被刑事处罚及治安处罚的信息上,后侦查人员欣喜回电已查到李某于2014年曾因盗窃被判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信息,次日就将该刑事判决书调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那么盗窃数额标准需要减半,本案李某涉嫌盗窃罪,基本没有悬念。

为了增强内心确信,检察官又提审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也供出了其有盗窃前科的事实。随后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了相关证据。最终,该案以李某涉嫌盗窃罪被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成功依法批准逮捕。

办案无小事,也没有小案,只有每个案件事实是否已查明,证据是否已取到位。如果该案仅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认为李某不构成盗窃罪,释放李某,本案也并没有错误。可因为长安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监督有力,让剧情发生了逆转,使得即将被逃离打击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华商记者 张成龙 实习生 刘洋 通讯员 刘艳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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