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成品油经营划“禁区” 掺杂掺假、克扣油量等最高罚3万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华龙网8月11日23时10分讯(记者 周晓雪)今(11)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提出了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禁止行为等都作出了规定,掺杂掺假、克扣油量、走私成品油等行为,最高将罚3万元。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通知》中提到,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异地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一)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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