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三类股东”问题审核标准明确,穿透式披露防范利益输送 |新京报财讯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全浩)1月1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

  证监会披露,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其次,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证监会称,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同时,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此前,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编辑:李凡宗 李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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