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核准追诉广东惠州24年前“海上持***劫案”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最高检核准追诉惠州24年前“海上持***劫案” |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广东惠州大亚湾“海上持***劫案”,案发24年后出现转机。新京报记者从惠州市检察院获悉,在控制三名犯罪嫌疑人后,经过警方补充侦查,目前,最高检已核准对三名嫌疑人进行追诉。

  惠州检方称,1994年5月初,惠州男子李某与“阿强”、“黄军仔”等人共同抢劫途径惠州海域的货船。5月11日,李某从香港同伙“苏罗”处获悉,一艘汕尾籍货船正在香港码头装货,将于傍晚时分途径大亚湾海域。此后,李某与黄某芳、“黄亚桶”、“黄某坤”、“华仔”等人,伪装成军警,携带冲锋***等作案工具,于傍晚时分驾驶飞艇,来到大亚湾三门岛海域拦截并抢劫上述货船。

  警方调查显示,李某等人抢得货船上装载的冷气机、润滑油、电脑配件、铝箔和船员的个人财物等,共计数百万元。5月13日,惠州警方在辣甲岛海域找到被劫货船及部分货物。此后,由于缺乏必要线索,嫌疑人一直未归案,案件20多年来悬而未决。

  2016年,警方在查办另一宗案件时,控制同案人员李某和苏某军,在两人的交代下,此案得以告破,同案黄某芳慑于压力,也主动投案。

  2017年1月,当警方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惠州市大亚湾区检察院审查发现,案件已过20年最长追诉时效期限,且不适用时效延长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惠州检方认为,本案虽然已过20年最长追诉时效期限,但由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有证据证明在案的苏某军、黄某芳近年来仍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应当依法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新京报记者从惠州市检察院获悉,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对李某、黄某芳作出核准追诉决定,认定苏某军因在诉讼期限内重新犯罪,未过追诉时效。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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