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名台湾居民涉跨境电信诈骗786万一审获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叶清顺等23人涉台跨境电信诈骗案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中新网珠海7月27日电(索有为 黄胜龙)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依法对叶清顺等23人跨境电信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叶清顺等15名被告人为台湾地区居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间,叶清顺伙同李霁财(另案处理)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投资组建两个电信诈骗团伙,冒充电信部门或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将资金转入诈骗团的伙账号内,共计人民币786万余元。此外,该团伙运行VOS网络电话平台群拨语音电话实施诈骗,共计11.2万人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清顺等2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拨打电话等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清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均以诈骗罪判处5年5个月至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及各界民众代表30余人旁听了宣判。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该案拨打诈骗电话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国外,但被害人均为中国大陆居民,被害人受骗后也是在大陆支付款项,而被害人支付行为是诈骗完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因此中国大陆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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