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金拟 提升至2000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南方日报讯 (记者/廖钰娴)近日,《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通过惠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对原《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暂行办法》(惠市卫〔2013〕146号)进行了修订,符合规定的计生家庭成员去世后可获得的殡葬补助从一次性1000元提升至2000元。

    拟对3类符合规定家庭补助

    《意见稿》指出,该办法是对2016年1月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去世后给予补助的扶助政策,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对象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惠州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二)双农纯生二女的;(三)因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

    根据《意见稿》,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去世后可获得一次性发放2000元殡葬补助。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据悉,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级承担50%,县(区)级承担50%。《意见稿》指出,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补助的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记者了解到,根据现行计生家庭殡葬补助办法,凡符合规定补助对象的子女或亲属,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免冠(1寸)近照及死者户口簿(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向死者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申请表》,新修订的《意见稿》对补助金发放的时间增加了具体的规定,“经各相关部门初审、审核、确认后,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在审核确认的次月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意见征集截至10月25日

    《意见稿》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未填写《申请表》的;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户口迁至外市或在境外定居的;补助对象及配偶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

    《意见稿》指出,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手续和领取补助金时,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申请人可向上一级卫生和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另外,如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拒不办理符合补助条件对象申领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可向上级卫生和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卫生和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在接到上一级卫生和计生部门通知后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意见稿》仍处于意见征集阶段,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5日,据介绍,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3种途径提出意见,包括传真(0752—2833065)、电子邮件(hz2833562@126.com)和信函(惠州市江北富民路10号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邮编:5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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