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更新局连发两文规范旧村改造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奚慧颖 通讯员 穗更新宣)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城市更新局获悉,两份关于旧村改造的文件获得通过,将进一步规范旧村庄整体拆除重建工作。《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称《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已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经15届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将印发实施。

  新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专项费用

  《办法》对原《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内容涵盖了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成本核算时所包含的前期费用、临迁费、拆运费、复建费等等,明确划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也规定了各项费用的核定方式和计费方法。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临迁费用年限的调整。将临迁费用的核算修改为:“整体实施改造、一次性搬迁的,按5年临迁时间核算临迁费用;分期实施改造、分步搬迁的,按4年临迁时间核算临迁费用”。

  同时,《办法》调整了复建费用的单价。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新参考造价和安置回迁居民的需求,适当提高了复建住宅的装修标准,调整了相关建设费用的单价。同时,为适应在旧村庄改造中复建房屋结构和功能的多样性,单价中对是否包含地下室、电梯和中央空调作了明确的区分。

  《办法》还按照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新增了“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的专项费用,明确了对旧村改造中环境与土壤保护的重视。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约定履约金

  《意见》对合作企业以及合作意向企业的选择条件、程序、监管、新旧政策衔接等进行了明确。首先,为确保合作企业具备旧村改造能力,《意见》从企业信誉、注册资本规定企业资格条件。

  针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企业提前介入旧村改造的行为,《意见》提出相应规范措施。在企业资格的选择上,要求合作意向企业应符合合作企业的资格条件;程序上,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启动,合作意向协议还须考虑产业、环保等因素,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城市更新部门把关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公示。《意见》还从行政指导的角度,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约定履约金。

  除此之外,《意见》规定了合作企业选择方式。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选择合作企业,并明确了区城市更新部门、区政府、市城市更新局的管理职责,以及公示公开的方式、时间,以便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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