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消防专项立法9月1日起实施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中青在线上海8月1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记者今天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获悉,《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实施,上海将彻底告别住宅消防安全管理没有专项立法的时代。

    上海是常住人口超过2400万的超大型城市,建筑密度大,火灾隐患多,其中居民住宅区的火灾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直接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全市大约有3.1万栋高楼,其中600多栋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不容忽视。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介绍说,上海居民住宅火灾隐患突出,容易出现“小火亡人”的悲剧。最近10年,上海居民小区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亡人火灾共75起,占居民小区亡人总数的28.74%,“火灾数、伤亡数都在减少,但‘小火亡人’的问题仍然突出。”    

    据悉,上海此次立法在制度体系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实现了突破:一是填补制度空白,完善法制体系。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域长期以来没有专项立法,《办法》出台后,本市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制体系更加完备,规定更加详尽。    

    二是解决操作瓶颈,实现闭环管理。针对影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地的难点问题,《办法》从更细、更实、更具操作性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为各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明确可行的路径规范。    

    比如,过去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因为缺乏细化规则,实施难度较大。在本次立法中,新办法明确,因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等原因,影响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区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业主委员会,明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代为维修的费用数额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明确缴付期限。对拒不缴付维修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催告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还明确提出在住宅物业中的九项禁止性行为和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违法出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存在前款行为的,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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