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十字路口不让行酿事故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华龙网1月22日16时讯 1月1日14时30分,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龙潭路往杏园路直行,行至金佛大道与龙潭路十字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出租车水箱破裂,引擎盖冒出大量白烟,非常吓人。车上三名乘客米某、陈某、何某不同程度受伤。轿车右后方车门受损,车下一滩血迹,众人以为轿车上的人员受伤,结果是车上的猪肉血迹,让人虚惊一场。

  交巡警迅速赶至现场勘查,从龙潭路进入金佛大道十字路口时,地上有减速让行标志,司机陈某并未减速让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此次事故的主责。而王某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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