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回迁房开工,经十一路棚改项目5户房屋被强制拆除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签了协议却拒绝交房。在经十一路棚改项目,位于丁字山东路33号的5户房屋,早在签约期内全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至今过去三个多月的时间却迟迟不交房子,严重阻碍回迁安置房开工建设。按照槐荫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槐荫区人民政府于9月15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丁字山东路33号5户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为回迁安置楼能够尽快竣工扫清障碍。这是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实施的首例棚改司法强制执行。


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至阳光新路,西至南辛庄西路,南至兴济河、丁字山,北至经十路,总占地约734亩,涉及被征收居民4716户,建设安置楼17栋。截至目前,项目整体交房率超过95%,仅剩200余户未交房。

据了解,丁字山东路33号的5户房屋属于一家兄妹五人所有,在征收签约期内先后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签订协议时,兄妹五人以母亲病重之由向工作组提交特殊申请暂缓交房,并按照规定签定了《到期交房保证书》。后因在产权房屋二层加盖的50多平方米的自建房屋,建成时间不符合未登记房屋认定标准,无法办理未登记认定,兄妹五人因此反悔,至今不交房。期间,工作人员多次与兄妹五人中的委托方进行沟通协商,劝其交房,但被征收人始终坚持无理要求,拒不交房。8月14日,项目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5户被征收人下达了《槐荫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催告通知书》,被征收人委托代理人领取了《催告通知书》,但在约定时限内仍不履行搬迁义务。


为了维护经十一路棚改区域内绝大多数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回迁安置房能够早日竣工,使居民早日回迁住上新楼,在多次进行政策宣传和劝导无效的情况下,项目部依法报请槐荫区人民政府对以上5户被征收人启动司法强制征收程序,槐荫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槐荫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搬迁。9月4日,槐荫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关于该5户被征收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听证会。9月5日,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9月15日,槐荫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已签订协议但拒不交房的5户被征收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被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严重影响了回迁安置房开工建设,阻碍了绝大多数在外过渡居民早日回迁安置的步伐,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此次依法强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完全符合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对于极少数还未签约交房的居民,也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实施司法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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