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长:以审电梯劝烟猝死案为标杆弘扬善行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河南高院院长:以“电梯劝烟猝死案”审判为标杆弘扬善行义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资料图

  1月26日上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据人民网报道,谈到今后的工作建议时,张立勇说:“以‘电梯劝烟猝死案’审判为标杆,通过一起起案件裁判,弘扬善行义举,倡导美德美行,向全社会传递正义的力量。”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7年5月2日,医生杨帆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引争辩,没想到老人随后猝死。随后,老人家属将杨帆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40万余元赔偿。

  2017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杨帆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被告杨帆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帆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帆没有上诉,但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认捐不认赔(补偿)。但老人家属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杨帆在劝阻老人吸烟时进行过呵斥或其他不当行为,杨帆劝阻老人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老人死亡。老人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与杨帆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帆对老人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法院认定,杨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还认为,杨帆在电梯里劝阻吸烟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令杨帆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杨帆补偿1.5万元的错误。

  有专家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终审法院能给维护法律和公德的一方以公正的判决,让人们对未来面对违法行为时依然有挺身而出的勇气和底气。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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