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星级酒店就餐被收10%服务费?律师:违反消法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8月13日,北京的张先生在济南舜和国际酒店(天禧店)餐厅吃饭,结账时突然发现账单上多出了17元钱的服务费。舜和国际酒店方面称服务费是根据相关规定按消费金额的10%收取的。徐先生却认为酒店没有提前告知,是不合理收费。律师表示,酒店加收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投诉举报。

183元餐费被多收10%服务费

据张先生称,他是8月13日开车带孩子来济南玩的,从手机APP上预定了舜和国际酒店天禧店的房间,一晚288元。由于酒店里面就有餐厅,为了节省时间,张先生打算带孩子到酒店里的阿科博餐厅吃饭。




张先生点了一荤一素两个菜,还有一份水饺和一瓶啤酒。酒足饭饱之后,服务员拿来账单,一共183元钱。付完款后,张先生就带孩子回到了酒店房间,他本想拿出账单再核实一下明细,没想到这一看竟看出了问题。

在账单项目一栏中,除了张先生刚刚点的几个菜,还有一项10%的服务费,总共是17元。“我点菜的时候没人告诉我有服务费一说,结账的时候也没说,也没让我签字确认就收费了。”张先生说,除了服务费,账单还包括了3元钱的餐巾纸费,但餐厅并没有给他提供餐巾纸。

“这服务费是专门收外地游客的吗?有物价局工商局的授权吗?”对于酒店餐厅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10%服务费一事,张先生非常气愤,他本想找餐厅理论,但一来觉得钱不多,又怕投诉了被报复,就决定暂时作罢。

舜和国际酒店:收10%的服务费有据可依


就张先生就餐时被收取服务费的情况,17日上午10点,记者来到了经十纬五路舜和国际酒店天禧店的舜和海鲜城。“在三星级以上酒店吃饭,都是收10%的服务费。我们在吧台有明文规定的。”酒店餐厅的一位经理告诉记者,他们酒店有两个餐厅,一个是阿科博餐厅,一个是海鲜餐厅,不论客人是点餐还是要套餐,都要收取总餐价10%的服务费。

据酒店综合管理部的刘经理介绍,1990年的时候,国家旅游系统出台了一个三星级以上酒店可以加收10%服务费的规定,他们一直是沿用这个规定进行收取服务费的。记者看到,《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中称,“已评定为星级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0%加收服务费。未经过星级评定,但经审批部门批准加收服务费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的7%加收服务费。”

刘经理表示,他们是由济南市旅游局评定的三星级酒店,而星级酒店是和涉外绑定的,可以接待外国游客,因此完全符合规定中星级涉外酒店的条件。“前两天物价局来我们这儿验收,也对服务费提出了问题,我们也是用这一条款给他们答复,验收通过了。”

“在济南任何一个评星的酒店,都会收服务费,五星级酒店要收15%的服务费。”刘经理向记者解释,他们每个包房有一个专门的服务员,负责倒水、接迎送客等,因此服务费其实就是客人购买的服务员的服务,没有任何问题。

律师:加收服务费违反消法 市民可投诉


记者调查了解到,济南市的星级酒店普遍存在按顾客消费额10%-15%收取服务费的现象,这似乎成为行业内部潜规则。据业内人士透露,星级酒店收取服务费是20世纪80年代末,外国连锁星级酒店开到中国时把服务费这种惯例带到中国来的,但我国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星级酒店服务费问题。

就星级饭店是否应该收取服务费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的邱洪奇律师。“饭店以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有相关规定为由加收服务费,饭店使用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有相关规定,系使用格式条款,饭店使用关于加收服务费的该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服务的价款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该加收服务费的内容无效。”邱洪奇说。也就是说酒店所依据的规定已经无效。


邱洪奇律师告诉记者,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经2001年12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将国家旅游局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在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第二条第20项中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属于需要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自2014年3月15日之后,饭店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也表示,星级酒店收取服务费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饭店要收取10%的服务费必须明示,如果不提前告知消费者,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不合理的收费,消费者有权投诉。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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