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身份证冒领信用卡出售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桂林4月4日电(通讯员 劳义林)通过低价买入他人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冒领信用卡后出售给他人,从中谋取利益。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到三年六个月。

  经依法审理查明:90后的陈某甲、范某、陈某乙、杨某4人是老乡,都是小学文化。2016年3月初,陈某甲自称经其上家潘某帮忙联系,自己在广州三元里附近向一个外号“断脚仔”的人以每张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他人的身份证21张。随后,陈某甲联系吴某(另行处理)、杨某,吴某又联系范某、陈某乙,合计一起用这些买来的身份证“发财”。

  此后,陈某甲许诺吴某、杨某、范某、陈某乙4人,每使用一张身份证办理5张银行卡可以得1500元。很快,杨某等4人使用陈某甲提供的他人居民身份证,在广西各地多个城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而后,陈某甲向其上家潘某出售了50张骗领来的信用卡,获利10000元。

  2016年4月22日,范某、陈某乙、杨某在南宁市上思县汽车站被公安人员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陈某甲在茂名市树仔镇一家度假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甲等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随后,法院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从范某等人处扣押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信用卡十七张、电子密码器二个、他人的身份证四张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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