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物品快递途中丢失 女子告快递公司索赔1万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杨雪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杨雪)用快递给客户寄送了七千元的货品,本来应该是次日达,但是过了三、四天客户都没有收到货物,登陆官网之后却发现运输过程中断,货品不知去向。遭遇此事的王女士,将某快递公司告到了法院,今天上午,此案件在海淀区法院开庭。

七千元货物丢失 要求赔偿一万元

原告王女士是一名微店店主,主要代购新西兰进口花胶(鱼肚),每公斤价值七千元。2016年7月5日,这批货品到达国内,王女士委托李先生,找到被告——某快递公司魏公村营业部发货给客户,结果客户迟迟未收到。

王女士在国外通过查看快递公司官网以及微信公众号,得知整个运输过程中断。后李先生告知王女士,货品在从北京到哈尔滨的运输途中丢失,被告方某快递公司单方面表示,可以向王女士赔付500元。

后来王女士回国,快递公司表示可以赔付1400元整,并且让李先生来承担一部分,王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李先生没有任何责任。后来王女士投诉到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后,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找到李先生,称要让李先生赔付2000元,王女士不同意。

王女士认为,自己的货物是贵重物品,无缘无故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将快递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货物损失费7000元,以及因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永久失去重要客户的损失共3000元。

快递公司:未保价货品只在运费七倍内赔偿

快递公司一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虽然运单中寄件人填写不是原告本人,但王女士与实际寄件人李先生存在委托关系,被告方也对此予以了认可。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杨雪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到,被告方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合法有效建立的情况下,首先以双方合同约定作为处理争议的解决依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及交易习惯,王女士的委托人李先生也长期使用该快递公司托运快件,在本次运单签订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对于货物损失,被告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予以确认。

被告方认为,王女士当时没有为快递保价,也没有声明货物的价值,所以被告方仅同意在运费七倍范围内对王女士进行赔偿。而且该快递公司认为,王女士要求精神损失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对于王女士的这项诉讼请求也不予认可。

庭审最后,快递公司表示,只同意给王女士2000元作为赔偿,但是原告方王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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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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