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男子不文明行为并将争吵视频发至网上 公园管理人员被指侵权赔3万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协议内容。图片来源网络

  新京报快讯(记者赵凯迪)9月12日,在浙江省乐清市东塔公园内,管理人员发现男子董某不文明行为上前制止,俩人发生争吵,管理人员拍下董某争吵的视频发到网上。董某认为其侵权,要求赔偿。经村委会调解,管理人员同意向董某支付3万元的经济补偿。今日(10月12日),这份调解协议书截图在网上引发关注。

  这份落款为“黄村村委会”的调解协议书截图显示,9月12日,甲方在东塔公园巡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在园内骑车及便溺的行为,便上前制止并拍摄视频,乙方认为甲方拍摄视频是一种侵权行为。

  经村委会调解,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3万元经济补偿;2、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纠纷;3、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各执一份。

  今日,新京报从浙江省乐清市黄村村委会获悉,此调解协议书为真。该村驻村干部告诉新京报记者,协议中甲方为视频拍摄者,也是公园的管理人员,乙方是一名董姓男子。董某因不文明行为,被管理人员制止后,俩人发生争吵,管理人员便拍下董某争吵的视频,发到网上。董某认为此举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要求赔偿。后经黄村村委会一名委员调解,管理人员同意赔偿董某3万元。

  新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他表示,赔偿不存在合法依据。首先,从法律角度而言,管理员制止并拍摄视频并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因为管理员并没有损害、玷污男子的肖像也没有用男子肖像营利,因此,此事件中侵犯肖像权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该赔偿也就不存在合法依据;

  其次,即使应当赔偿,赔偿主体也不应当是管理员个人,而是公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管理员制止行为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职务而作出的,公园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可从《协议调解书》上看,调解的双方是管理员与该男子,赔偿主体也是管理员,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编辑:王中新 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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