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深夜多次入校持刀抢劫学生被判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桂林2月7日电(通讯员 覃福生)三少年多次持刀深夜进入学生宿舍抢劫学生钱,其中二人投案、一人被抓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法院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韦某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何某、韦某、黄某,均是荔浦县人,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16年10月的一天凌晨, 何某持刀来到荔浦县某中学B栋305宿舍,把宿舍的学生叫醒,持刀威胁并抢走何某某5元,之后走到何某甲床前问其是否有钱,并动手搜其外套,抢走何某甲10元然后离开。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何某使用上述手段单独和邀集韦某、黄某合伙到该中学宿舍作案共12次,共抢得人民币397元;韦某参与作案4次,共抢得人民币211元;黄某参与作案4次,共抢得人民币211元。 

  何某于2017年2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于2017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于2017年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黄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韦某、黄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人共同实施抢劫行为,是共同犯罪,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韦某、黄某二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黄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主犯何某具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韦某、黄某二人是从犯,黄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韦某、黄某二人作出减轻处罚,对其二人判处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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