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同事信用卡5千多元 玻璃厂员工投案自首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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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法律网讯(林小映)男子于某是海口市某工业园一家玻璃厂员工,其盗刷同事杨某信用卡5198.86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于某投案自首。海口秀英区法院近日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4个月零28天,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于某在玻璃厂员工宿舍休息,趁同事杨某离开宿舍上班之机,从杨某的背包里取出手机、银行卡和身份证。随后于某使用自己的手机上网,以杨某的名义注册一个支付宝账号,盗刷被害人杨某信用卡199.86元用于个人手机充值、4999元用于购买1部手机。之后,于某将取出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全部放回杨某背包。当天,被害人杨某回到宿舍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立即报警。
法院另查明,于某在知悉杨某报警后仍在场等待,民警到场询问时,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主动通过手机操作退还盗刷的4999元。被告人亲属又代其赔付杨某被盗刷的手机充值款200元,杨某对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在自己手机上注册支付宝账户,盗刷他人信用卡资金5198.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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