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分集体资产收益为啥不给独生子女户多一份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华商报讯(记者 唐保虎)“上周有21户独生子女家庭签字了,都觉着村里去年分配集体资产收益时,独生子女户应增加一个人的份额,去找村里,村里说按照老政策执行。”渭南市杜桥街道办五里铺村三组村民苏先生说。
  反映:拆迁款分配,未增加独生子女户份额
   “我是看了《华商报》11月4日A5版《22户村民讨征地款胜诉》的报道后,才知道独生子女户在村里分配收益时,可多领一人份额。”苏先生说。
   “我们三组以前有座综合楼,是集体资产,去年拆除后获得几百万补偿款,去年8月19日,村里按一人4.5万元补偿。按一户增领4.5万元算,21户共计94.5万元没给独生子女户。”另一村民说。
   华商报记者查询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其中51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女户夫妻节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优待,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务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数额。
   针对去年分配拆迁补偿款,村民们反映村委会解释是按照老政策执行,还说大部分村民子女年满18岁不享受政策。
  省卫计委:独生子女户可增加一人份额
   针对村民反映的焦点问题,到底是按照老政策,还是因为年龄限制问题,五里铺村村委会计生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接到村民的反映,杜桥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一负责人说也表示不知道权威解释,只能反映给上级部门。随后,华商报记者又咨询了渭南市卫计局和临渭区卫计局,但两单位都未给出具体解释。
   陕西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一工作人员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1条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务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额的规定,并没有年龄限制,不管子女满不满18周岁都享受,增加一个人份额是奖励给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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