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储百万套村民自建房统一租赁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斌)8月28日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了《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两个文件提出一系列措施,包括在金融、税收、政策等方面全面“开绿灯”,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居民的租房需求。按照政府规划的目标,到2020年,深圳将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市场培育▶▷

    年内筹建3至5家

    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首先,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市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年底前筹建3—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在“十三五”期间收储不低于10万套房源,开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除国有渠道外,还将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十三五”期间,通过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0万套(间)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经质量检测、消防验收等程序后,统一租赁经营、规范管理。

    “十三五”期间,深圳还将鼓励300家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或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及其他“管家式”业务,并在“十三五”期间鼓励300家各类产业园区、总部基地、大学城区管理机构及驻地单位,利用其自有或管理的配套职工宿舍、公寓和住房,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租赁经营,或者委托给专业租赁企业进行规模化租赁经营,优先面向园区单位或职工出租。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今后,深圳住房租赁各类主体还将享受多种税收、金融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在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方面,将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并落实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在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领域的相关支持政策。

    两个文件提出的政策还在一些领域取得突破,如商业用房可按规定改成租赁住房;在现有50%的基础上,研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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