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银行未尽义务 法院:银行没有过错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大洋网讯 东莞一名储户遭遇电信诈骗,按照不法分子的指示办理了网上银行业务并进行操作,泄露了相关密码,近38万元不翼而飞。该储户以银行未尽安全告知义务为由起诉银行。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后认定银行对该款被汇出并无过错,判决驳回该储户的索赔请求。

储户:银行没尽责

2015年5月21日8时30分,在虎门镇工作的诸葛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的工作人员,称诸葛先生在上海有一张信用卡透支了12890元,需于当天10时前还款,否则法院将从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扣款,并指引他打电话向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报警。

诸葛先生吃了一惊,遂根据对方的提示联系上了自称为“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李浩警官”的人,这位“李警官”要求诸葛先生先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金融@家工银电子密码器”。

诸葛先生于当天上午10时许到工行虎门某网点办理了4项业务,包括实时重置密码、网银和手机银行追加个人认证介质、重置网银和手机银行登录密码、银行户口和电子银行添加注册账户。

办完后,诸葛先生在“李警官”转接到的“侦查科苏科长”的指示下,反复多次在电子密码器中输入多个数字,并告知“侦查科苏科长”电子密码器中显示的数字。其间,诸葛先生与“李警官”乃至转接到的“侦查科苏科长”的通话始终没有挂断。

就在双方通话的这段时间,诸葛先生名下一个账户以网转形式分3次分别汇出20万元、99500元、58700元;另一个账户以网转形式汇出20500元,总共汇出近38万元。上述转账交易短信实时发送至诸葛先生绑定的手机号码,但他的手机当时一直处于通话状态,他并未看到。

下午3时许,看到转账短信后的诸葛先生发觉被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今年4月,诸葛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近38万元。

诸葛先生认为,他办业务时银行未尽到应有的提醒义务,故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银行:已经尽力了

银行则觉得冤。银行称,银行交付工银电子密码器时,就将随附的特别提示、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提示一并交给了诸葛先生。

银行认为,他们已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包括办业务时,诸葛先生签名确认的业务凭证、电子密码器的覆膜等均有相关安全提示。“诸葛先生没有妥善保管电子密码器,将其动态口令告知给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储户诉求无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诸葛先生是在与自称是“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不明人士的电话通话过程中,根据其指示办理了上述银行业务,汇款全程是由诸葛先生本人操作。法院认为,银行在业务办理凭证、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有载明关于安全提醒的内容和条款,并载明身份确认工具为“工银电子密码器”,诸葛先生在上面签名确认表明其对上述内容已知晓。工银电子密码器的覆膜上也有安全提示内容,银行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银行对款项汇出并无过错,诸葛先生要求银行赔偿缺乏依据。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诸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诸葛先生并无上诉。
      文/广报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温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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