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司法机关就该更“走心”地保护检举人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 社论

  比起一般的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确实更应跟“检举信转给被检举人”说不。

  如果“秦香莲”的告状信落到“陈世美”手上该怎么办?新修订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给出了答案。

  2月22日,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全文公布。这宣告着,施行了27年之久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即将废止。新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遵循诉讼与信访相分离的原则;还单列了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针对的是“司法行政机关”,明确对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追责,主要也是指向司法领域。这无疑是有的放矢。

  从现行法律看,《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刑法》等也明确规定,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不法行为。

  遗憾的是,现实中,公民的这项重要权利却常打了“折扣”。特别是在信访过程中,个别国家机关单位负责接访人员这边刚接到举报,那边转手便将有关信息转给了被举报人。

  这种“所托非人”的情况,真实上演着“秦香莲”告状信被转与“陈世美”的一幕,也动辄致使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被“精准曝光”,落入被打击报复的危险境地。

  之前,媒体曾报道,西北某市一中学生致电教育部门,举报所在中学在重雾霾天气违反停课规定上课,然而举报信仅过了半个小时,就到了被举报人那里,该涉事学生随即遭到校方训斥,甚至是停课休学威胁。类似情况,已是时有曝光。

  而比起一般的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更应跟“检举信转给被检举人”说不。毕竟,司法行政机关对很多司法实务操作担有监督、指导责任。公民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也是期望司法实践能抵达正义。

  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司法系统来说,若其工作人员私心作祟、违法而动,与被检举人暗通款曲,损害的决不仅仅是举报人的切身利益,更会让法律的尊严深受戕害,让正义防线失守。

  所以避免司法领域可能存在的“检举信转给被检举人”乱象,也是兜住司法正义底线。这也是司法行政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画出惩治“违转检举材料”的制度红线的价值所在。

  平心而论,在信访领域,***出台的《信访条例》、监察部等制定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都明确不准“违转检举材料”。如今,面向司法领域专门提出对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追责,不单是某种原则重申,更是针对司法系统特殊性的走心的红线勾绘。

  司法行政部门以追责震慑“检举信转给被检举人”的情形,也是“拿捏住了七寸”。这对于司法系统里的某些试图浑水摸鱼的潜在违法者,无疑颇具震慑力;对广大信访人员,则释放了依法保护举报人、畅通信访渠道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增强他们对司法正义的信心。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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