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租客可要求长租公寓企业提供空气质量报告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浙江规范长租公寓市场:企业须向租客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要承担租赁住房空气质量合格的主体责任、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出台《关于促进长租公寓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

  对房源空气质量问题,《意见》明确,长租公寓企业要承担租赁住房空气质量合格的主体责任,租赁住房房源特别是经改建、装修的房源须符合空气质量要求,承租人可要求企业提供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同时,长租公寓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等业务,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不得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利用房东房源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的,应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开展该业务时应确保承租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将贷款相关内容嵌于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确需贷款的,贷款合同应独立于租赁合同单独签署,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长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此外,需加强分割改造和出租管理,改造后确定的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居住,要以成套住宅原设计的房间或确定的最小出租单元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出租的每个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澎湃新闻记者 陆玫)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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