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商业秘密拒公开药物成分媒体:人都失明了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人都失明了,还拿“商业秘密”作拒公开药物成分挡箭牌?

▲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天津晶明眼用全氟丙烷气体致严重不良事件,曾引起广泛关注。如今三年多过去了,很多患者到现在也不清楚,这致盲的有毒物质到底是什么。

  据报道,2015年6月起,71名眼病患者在南通、北京两地因注射了天津晶明公司所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后,众多患者出现单眼盲或低视力等严重不良反应。此后,这些患者们陷入了漫长的复议、诉讼程序。患者们希望通过合法渠道,让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公布该气体原材料供应商等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掌握问题气体的成分,但“商业秘密”却成了拦路虎。

  媒体最新报道显示,经过政府部门的多轮行政复议以及天津市两级法院的四次开庭审理,包括有关法院和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均认为,行业监管部门的理由不成立。但即使如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仍以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产品的成分配方,这也导致真相之门始终紧闭。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大量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均有商业秘密的身影。

  由于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性权利,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对商业秘密进行一定的必要性保护属社会共识。最高法也曾明确,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但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应受到规制。***出台的《信息公开条例》就表示,即便是商业秘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本案中,涉事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已造成众多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事涉公共利益,对天津晶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否则,所谓商业秘密,就会沦为企业推卸责任的借口。结合此前媒体报道以及相关规定,患者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方式,请求监管部门公开问题气体配方——即便是不向社会公开,也有必要向法院和当事人公开。

  早在2015年,天津市滨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曾对晶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氟丙烷气体7557盒,并处以约519万元的罚款。作为利害关系人,患者借此申请监管部门公开包括气体原料供应商、气体成分,在法律和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

  而根据2018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复,该批次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确存在杂质成分,但“因科学技术原因所限,目前尚无法确定杂质成分。”

  这意味着,单纯对问题产品进行研究已经很难找到答案。当此之时,只有进一步向原料端挖掘,通过向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公开原料供应商信息,追根溯源,才有可能找到杂质的来源和致盲的因素。

  而一步步逼近真相,不仅是给受害者找一个说法,更是在维护公众利益,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至于“商业秘密”一说,显然不能成为追问真相道路上的挡箭牌。

  □张望(律师)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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