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期延至2018年1月31日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华商报讯(记者 贺静静)昨日,华商报记者从榆林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了解到,根据榆林市居民医保参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对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续保集中缴费期延后一个月,即2018年1月2日至1月31日正常办理业务,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暂停办理参续保业务。
   据了解,从2018年度开始,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2月2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此次缴费时间延后一个月,对于续保居民来说,可以按时享受相应待遇,还没有缴费的要抓紧时间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手续的,从实际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开始享受相应待遇。
   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上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6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150元;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5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100元;学生及未成年人个人缴纳110元。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及孤残儿童个人不缴费。凡符合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中断参保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居民均须补缴前两年度全额费用(含个人应缴和政府补助部分),中断参保一年的须补缴相应年度全额费用(含个人应缴和政府补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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