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查监控锁定逃逸"醉驾车" 车主走出家门主动认罪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来宾9月20日电(通讯员 陈敬东)因酒后驾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刮擦事故,广西车主吴某一时害怕选择了逃逸。但吴某逃回家后备受良心谴责,最终又主动向上门民警坦承了酒驾发生交通肇事的事实。日前,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危险驾驶一案提起公诉,法院据此情节最终给予了吴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轻判。

  2017年4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某与覃某等人饮酒后驾驶小车沿象州县城温泉大道往象州县国税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税局门前路段时,在直行过程中超车,车辆车头右侧部位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搭乘莫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同向刮擦,造成张某、莫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通过查看事故路段沿路的视频监控,发现事故车逃逸后停放在温泉大道与金象路交叉口的一处门面前。正当公安民警赶到该门面对事故车进行查扣时,被告人吴某满嘴喷着酒气从门面出来声称该车系其当晚所使用。民警随后对吴抽血进行酒精检测,检测出吴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44mg/100ml,属醉酒驾车。同年5月5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吴某与受害人张某、莫某达成赔偿协,赔偿了二人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张某、莫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驭罪。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驭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逃逸,且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车处罚。另其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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