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杜绝安全隐患,现就共享电动自行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及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我市暂不发展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属于电动自行车种类,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应当按照《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未悬挂号牌、违法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请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对已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收回。否则依法严厉查处。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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